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会名:本会定名为“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”。性质:本会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、联合性的、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。第三条 宗旨: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,加强母校同国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,促进广大校友关心、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,协助母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,积极为广大校友服务,促进校友事业的发展,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,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。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教育局,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格致路309号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内(邮编)。2111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(一)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感情联络,促进教育、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; (二)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,增进团结和友谊;(三)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,加强信息沟通,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;(四)促进广大校友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,促进教学、科研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;(五)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;(六)加强同各地区校友组织的联系,搜集、征集校友资料,交流信息,增强凝聚力;(七)建设和维护校友总会网站,办好校友总会刊物,向广大校友及校友组织介绍校友、校友会和母校的情况;(八)举办有利于国家、有益于社会、有功于母校、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。(九)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各项活动。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。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拥护本章程;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 (三)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可作为个人会员: 1、凡曾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南京海运学校、南京航运学校、南京海员学校、南京河运学校学习过的毕业生、留学生、培训生、函授生、自学考试生等; 2、曾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南京海运学校、南京航运学校、南京海员学校、南京河运学校任教、任职过的人员; 3、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、兼职教授、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; 4、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。 (四)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。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即成为本会会员;(三)由理事会或所在地区校友会发给会员证;(四)符合上述范围的人员由于其它客观原因不宜参加本会的,经本人申请,可成为本会联系校友。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母校的声誉;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协助母校工作人员在本地开展工作;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,协助筹集本会经费;(五)向本会提供信息,提供有关资料;(六)支持母校事业,促进母校发展。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。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母校声誉和本会名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取消其会员资格。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四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(二)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;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(四)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;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表决提前或延期召开,主管部门审查批准。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一人,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、秘书若干人。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主持本会日常工作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: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;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;(五)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,商定下届理事会换届事宜;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等并领导其开展工作;(八)决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聘任;(九)决定内部管理制度;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一人,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人,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,可推荐名誉会长若干人。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,可以连任,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秘书长在校友会成员个人中产生,并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,爱国爱校;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年龄原则最高不超过70周岁;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部门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可以连选连任,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召集主持理事会;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请理事会决定;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(一)会员会费;(二)国内外校友和有关单位赞助;(三)学校行政拨款;(四)利息收入;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委托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代管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任出纳;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;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,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,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。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。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讨论,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停止活动、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。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及其它善后事宜。第四十一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 月3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会名:本会定名为“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”。
性质:本会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、联合性的、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宗旨: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,加强母校同国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,促进广大校友关心、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,协助母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,积极为广大校友服务,促进校友事业的发展,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,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教育局,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格致路309号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内(邮编)。211170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感情联络,促进教育、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;
(二)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,增进团结和友谊;
(三)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,加强信息沟通,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;
(四)促进广大校友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,促进教学、科研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;(五)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;
(六)加强同各地区校友组织的联系,搜集、征集校友资料,交流信息,增强凝聚力;
(七)建设和维护校友总会网站,办好校友总会刊物,向广大校友及校友组织介绍校友、校友会和母校的情况;
(八)举办有利于国家、有益于社会、有功于母校、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。
(九)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各项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。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 (三)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可作为个人会员: 1、凡曾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南京海运学校、南京航运学校、南京海员学校、南京河运学校学习过的毕业生、留学生、培训生、函授生、自学考试生等; 2、曾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南京海运学校、南京航运学校、南京海员学校、南京河运学校任教、任职过的人员; 3、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、兼职教授、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; 4、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。 (四)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即成为本会会员;
(三)由理事会或所在地区校友会发给会员证;
(四)符合上述范围的人员由于其它客观原因不宜参加本会的,经本人申请,可成为本会联系校友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母校的声誉;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协助母校工作人员在本地开展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,协助筹集本会经费;
(五)向本会提供信息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支持母校事业,促进母校发展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。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母校声誉和本会名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第十四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;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表决提前或延期召开,主管部门审查批准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一人,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、秘书若干人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主持本会日常工作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;
(五)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,商定下届理事会换届事宜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等并领导其开展工作;
(八)决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聘任;
(九)决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一人,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人,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,可推荐名誉会长若干人。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,可以连任,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秘书长在校友会成员个人中产生,并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,爱国爱校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年龄原则最高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部门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可以连选连任,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请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会费;
(二)国内外校友和有关单位赞助;
(三)学校行政拨款;
(四)利息收入;
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委托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代管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任出纳;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;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,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,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讨论,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停止活动、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及其它善后事宜。
第四十一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 月3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