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程

2023-09-08

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会名:本会定名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

性质:本会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、联合性的、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  宗旨: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,加强母校同国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,促进广大校友关心、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,协助母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,积极为广大校友服务,促进校友事业的发展,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,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  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教育局,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格致路309号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内(邮编)。211170 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感情联络,促进教育、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; 

(二)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,增进团结和友谊;

(三)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,加强信息沟通,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;

(四)促进广大校友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,促进教学、科研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;
(五)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;

(六)加强同各地区校友组织的联系,搜集、征集校友资料,交流信息,增强凝聚力;

(七)建设和维护校友总会网站,办好校友总会刊物,向广大校友及校友组织介绍校友、校友会和母校的情况;

(八)举办有利于国家、有益于社会、有功于母校、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。

(九)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各项活动。


第三章   

第七条 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  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 
  (三)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可作为个人会员: 
1、凡曾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南京海运学校、南京航运学校、南京海员学校、南京河运学校学习过的毕业生、留学生、培训生、函授生、自学考试生等; 
2、曾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南京海运学校、南京航运学校、南京海员学校、南京河运学校任教、任职过的人员; 
3、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、兼职教授、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; 
4、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。
    
(四)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即成为本会会员;

(三)由理事会或所在地区校友会发给会员证;

(四)符合上述范围的人员由于其它客观原因不宜参加本会的,经本人申请,可成为本会联系校友。

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 
 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 
 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 
 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 
 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     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   
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 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 
 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母校的声誉; 
      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协助母校工作人员在本地开展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,协助筹集本会经费;

(五)向本会提供信息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支持母校事业,促进母校发展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。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   
第十三条 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母校声誉和本会名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
第十四条  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(二)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;

第十五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表决提前或延期召开,主管部门审查批准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 本会设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一人,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、秘书若干人。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主持本会日常工作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;

(五)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,商定下届理事会换届事宜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等并领导其开展工作;

(八)决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聘任;

(九)决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设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一人,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人,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,可推荐名誉会长若干人。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每届五年,可以连任,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 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秘书长在校友会成员个人中产生,并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,爱国爱校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年龄原则最高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 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部门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可以连选连任,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请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。 

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八条 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员会费;

(二)国内外校友和有关单位赞助;

(三)学校行政拨款;

(四)利息收入;

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条   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会的财务管理委托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代管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任出纳;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;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,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,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四条  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。

第三十五条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六条  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讨论,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三十七条  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八条  本会因各种原因停止活动、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九条 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条  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及其它善后事宜。

第四十一条 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 附则

第四十三条  本章程经202010  30 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五条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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